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什么?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謂盜竊商業秘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通常指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采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秘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里獲悉了商業秘密而將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合法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系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里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5、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
侵犯商業秘密罪如何計算損失?
1、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和實際賠償的依據。商業秘密權利人可計算的財產、收入方面的損失應全部作為損失的數額。這里既包括權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權利人預期的若干年內收益。主要考慮的因素有:商業秘密研制開發的成本、商業秘密的成熟程度、商業秘密的利用周期長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復利用,以及商業秘密的使用和轉讓、市場的供求狀況等。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和賠償額。這種損失的計算以侵權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轉讓和不為其他公眾所知為前提。對于非法將商業秘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非法出賣收入為損失額;違法使用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因此獲得或增加的利潤為損失額。如果侵權人的行為屬于間接使用(如利用跳槽員工帶來的原單位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以其產生的效益為損失及賠償額。
3、以不低于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為損失及賠償額。當上述兩種方法計算不便時,可采用這種彌補性方法來計算損失額。這種方法是假定侵權方在正常情況下取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時,其許可費用應該是多少,再推定該數額為損失額,但這并不意味著侵權人就此取得了該商業秘密的合法使用權。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及司法解釋并未就“重大損失”和“特別嚴重后果”作出規定和說明。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失”一般是指給權利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喪失競爭優勢、競爭能力甚至競爭資格等;“特別嚴重后果”是指給權利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導致企業清算、破產等情況。由于本罪是結果犯,如無“重大損失”則不構成犯罪,因此,從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適應原則出發,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應當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或解釋,以便實際操作。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